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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服務效能,本部已建置完成「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以下稱本作業系統)被保險人網路作業功能,謹請貴單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的同仁踴躍使用本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公保資料或試算各項給付,請查照轉知。
一、本作業系統預定於本( 105 )年 8 月 30 日開始提供所有公保被保險人網路作業服務功能,服務項目有個人保險資料查詢、現金給付請領案件查詢及各項給付試算等,透過本作業系統可自行下載年資紀錄表、查詢個人公保年資明細、基本及異動資料查詢、查詢育嬰留職停薪遞延保費等,並可試算各項公保現金給付金額、查詢近 6 個月現金給付案件辦理進度,以及近 2 年現金給付案件已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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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展期期間,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於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則須按比率計算減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16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08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展期期間因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按其支領減額月退休金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 觀看完整文章
一、復貴校 105 年 8 月 16 日將軍小人字第 1050913673 號函。
二、查「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13 條,其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第 4 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