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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 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學生糖串串的媽媽於中秋節前夕送了國外進口茶葉禮盒給導師,感謝平時細心教導其孩子,導師是否可接受?
A :糖串串的媽媽贈送禮盒給導師,雖然教師與家長間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導師收受禮品,將可能產生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申請延長病
假前所請事假期間得否視同「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
鐘點費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06022 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疾病或經醫
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
學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
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第...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端午佳節將至,為維護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廉政形象,檢
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5 年端午節廉政
宣導小叮嚀」(如附件),惠請加強宣導所屬,提升「拒
收餽贈、拒絕邀宴、杜絕關說」之觀念,並落實登錄備查
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5 年度廉政宣
導執行計畫」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5 年 5 月 13 日南市政預
字第 1050496194 號函辦理。
二、請本局所屬機關暨各級學校參考、運用「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5 年端午節廉政宣導小叮嚀」(附件
一),以口頭、網頁、跑馬燈、製作標語、海報或電子郵
件等方式向同仁、家長、...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