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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及「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辦理」辦理。
二、應徴資格:
(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 3 年以上。
(三)近 3 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甲等)。
三、調用時間:以公假方式全時調用本局,調用自 111 年 8 月 1 日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
四、工作地點: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臺南市東區德高國小)
五、工作項目: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有關業務。
六、報名方式:有意者請填具附件之報名表,完成核章後掃描成 PDF 檔,於 111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17 時 30 分前逕以電子檔(含 EXCE...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6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10794376 號書函辦理。
二、保訓會為廣泛宣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知能,特擴大辦理數位學習抽獎活動,凡於本( 111 )年內,至「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文官 e 學苑加盟專區完成任 1 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實務」課程,經線上成績評量達 90 分以上者,即可參加個人獎抽獎;該會將於明( 112 )年 1 月間辦理抽獎,並致贈行政中立宣導品,詳細活動內容詳如附件 1 。
三、另鑑於本年 11 月 26 日(星期六)即將舉行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併同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為使公務人員瞭解行政中立的目的與基本... 觀看完整文章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患重病非短時...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