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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1 月 26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170661 號函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 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8 條及第 38 條之 1 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局 191940 公告辦理。
二、為落實市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三、宣導內容及執行方式:
1.請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即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向本局機關學校兼辦政風人員登錄建檔。
2.檢送「...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市府業於 110 年 10 月 14 日函頒「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獎勵標準表」,考量所屬各機關學校英檢通過比例實務推動情形,爰檢討修正旨揭計畫,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個人通過英檢獎勵敘獎標準:刪除原敘獎標準,改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獎勵標準表」所訂額度敘獎。
(二)修正團體獎勵措施:改以每年度 12 月 2 日在職人員之英檢通過比例正成長情形、英語共學活動辦理場次、本府人事處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當年度實體英語訓練班期參(完)訓程度作為團體獎勵評核標準,並配合修正相關附表。
二、檢附修正之「臺南市...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