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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18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60064362 號函辦理,併附該函供參。
二、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該總處 106 年 11 月 23 日召開研商各機關學校工友
107 年休假補助等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三、工友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請領休假補助費,惟工友每年休假補助費上限改以其實際休假日數為計算基礎,說明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部分,以工友當年度實際休假日數核給 1 日新臺幣(以下同) 1,143 元,
最高以 14 日核給 1 萬 6,000 元為限。
(二)逾上開 14 日以外之特別休假,...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 106 年 9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960980877 號函(計達)。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第 2 項)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 3 項)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同法
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同法
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
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 106 年 9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960980877 號函(計達)。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
體之職務。(第 2 項)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 3 項)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
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
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
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同法第...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