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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9 月 21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564941 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 98 年 8 月 10 日部銓五字第 0983062687 號書函略以,聘用人員因違反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經機關依規
定溯自進用之日起,予以解聘者,依行政程序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仍宜補發聘用人員
任職期間之薪資。
三、另查銓敘部 106 年 9 月 14 日部銓五字第 1064263587 號書函略以:
(一)基於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就前述情形尚無明文規範,且聘用人員係契約
進用人員,其身分屬性及權利義務與公務人員有別,...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9 月 7 日部銓三字第 1064256367 號函辦理。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規定,係為因應機關因特定事由造成人力短缺,為遂行
機關業務並避免影響考試用人而訂定。又考量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如暫離工作崗位期間長達 1 個月以
上,倘由現職人員代理其所遺業務,恐增加現職人員工作而難以負荷,為利機關業務推行,爰規範現職人員有請假
等非出缺事由達 1 個月以上,且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之情形時,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後,得依
職代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鑑於各機關薦... 觀看完整文章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之教職員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避免社會觀感不佳之倫理偏差行為。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暨校 園誠信管理手冊,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 觀看完整文章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第 3 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 1 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 1 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
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同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
銜接者,依前條第 2 項規定核給休假。但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 3 項
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 1 項規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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